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加強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制度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昨天(13日)提交審議了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此次提交審議的修訂草案強化了公共衛生安全與生態安全并重的理念。
在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中增加野生動物疫源疫病及其分布情況的內容。加強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制度,發現野生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可能引起人體或者動物疫病的,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報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修訂草案加強了對野生動物的分級分類管理和保護,對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增加從獵捕、人工繁育、交易、運輸等方面的全鏈條管理。

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違法食用野生動物,并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擴大了處罰種類、增加了處罰手段。對違法經營場所采取責令停業、關閉等強制措施,增加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的處罰,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信用記錄等,強化對違法行為的剛性約束。
生物安全法(草案)提請三審 明確地方在疫情防控中的屬地責任
此外,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生物安全法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三審稿明確了地方在疫情防控中的屬地責任。
發生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疫情防控職責,加強組織領導,開展群防群控,動員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關于生物安全審查制度,三次審議稿增加規定:國家建立生物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生物領域重大事項和活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生物安全審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風險。

三次審議稿增加了對一些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是增加對從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未遵守國家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規范行為的處罰。二是加大處罰力度,提高對從事國家禁止的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等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三是明確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四是增加規定: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通過運輸、郵寄、攜帶危險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國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長江保護法(草案)提請二審 保障長江流域生態安全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昨天還將長江保護法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二次審議,二審稿強調了保障長江流域生態安全的內容,并對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二次審議稿增加了“保障生態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內容。

針對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中反映突出的違法行為,二次審議稿加大了處罰力度:一是,在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違反岸線管理、生態環境準入、水生生物保護、總磷污染控制、危化品運輸等管理規定的行為,有針對性地增加處罰方式,并加大處罰力度。

二是,增加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和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依法賠償損失和費用。此外,二次審議稿在漁業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對違反禁捕規定的行為也加重了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