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完善協商民主體系,統籌推進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社會組織協商是社會組織為了滿足社會事務和公共事務的需求,在組織內部和外部相關主體之間進行溝通、協同并討論形成共識的過程。社會組織協商的對象既包括同類型組織,也包括外部其他主體。作為社會組織的主要形式,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有不同的工作任務和運行規則,因而彼此之間在信息溝通、訴求表達上有必要進行協商,以達成不同的社會目標,維持不同領域的行業秩序,滿足公眾的需求。社會智庫是由境內社會力量舉辦,以戰略問題和公共政策為主要研究對象,以服務黨和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為宗旨,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具有法人資格的一類中國特色新型智庫。作為國家整體智庫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社會智庫能夠在推進社會組織協商方面發揮重要功能。
社會組織協商的功能
由于社會組織產生方式、服務對象和運行途徑不同,社會組織協商與其他類型主體的協商有不一樣的特點。一是在地性。社會組織的成員既可以在住宅小區等生活社區,也可以在各類工作場所活動,能把人們的生活與工作有機結合,確保社會組織協商切實滿足成員和服務對象各方面的需求。二是溝通性。社會組織協商最重要的特點在于溝通,能與具有差異化意愿的不同利益主體進行交流合作,使更多的主體充分了解彼此的目標愿景,縮短認知上的差距,逐漸達成共識,減少矛盾與沖突。三是參與性。早期的協商體系并不包含社會組織,導致有些社會利益訴求無法得到滿足、矛盾與沖突無法得到真正解決。把社會組織協商納入整個協商體系后,協商體系更為完整,基本可以覆蓋所有組織和所有人群。
社會組織協商在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發揮特色的功能,是全過程人民民主不可缺少的有機組成部分。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及社會組織協商,并提出“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協商渠道”,“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建立健全決策咨詢制度”。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發《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把社會組織協商的重點放在工作機制和溝通渠道上,引導社會組織有序開展協商,更好為社會服務。2022年10月,黨的二十大報告直接列出具體的協商類型,除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外,還有社會組織協商,從而構建了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
社會組織協商是參與國家政策決策咨詢的重要力量。社會事務特別是公共事務,有些通過一般的溝通與表達就能夠解決,而有些則需要通過法律政策予以調整。相比于日常溝通,法律政策的調整有比較復雜的過程和環節,既需要構建適應廣泛社會需求的議題,也需要條文內容具備操作性。此時,社會組織通過社會智庫的方式,將收集到的第一手信息以及實踐層面可操作化的改進措施,持續不斷地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意見,使政府決策部門及時制定符合實際情況和需要的政策,推動社會事務和公共事務得到有效治理。
社會智庫的積極作用
社會智庫可以在推進社會組織協商、提升我國協商民主整體效能方面,發揮如下積極作用。
一是提升社會組織協商的專業性。相較于一般的社會組織,社會智庫長期關注特定社會事務,具備豐厚的知識儲備和前沿的研究視野,既了解群眾特定訴求,又通曉將訴求轉化為政策建議的具體方式。因此,在參與協商的過程中,社會智庫能夠較為精準地識別問題,開展邏輯性較強的問題剖析,讓參與協商的各方迅速獲得有效信息,提升協商專業性。
二是為協商民主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一些地方基層的協商民主參與主體局限于政協委員等群體,社會組織和群眾作為特邀代表,由于不熟悉相關討論內容,其參與容易流于形式。社會智庫能夠網羅相關領域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或學者型實務人才,為黨政科學民主決策提供民意支持,減少協商民主進程中的形式化現象。
三是促進協商成果的落實。社會組織協商乃至所有協商民主決議要轉化為治理成果,都需要相關部門依據決議出臺具體政策并予以執行。社會智庫可以憑借自己較強的研究能力,與相關部門開展長期合作,搭建互聯互通的信息共享平臺,為正式政策的出臺提供常態化咨詢意見和方法論支持,從而保證協商成果的落實。
確保社會組織協商功能的發揮
為了促進社會智庫的高質量發展,確保社會組織協商功能的發揮,有必要采取如下兩個方面的措施。
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持續推進社會智庫建設。在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和2017年九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社會智庫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基礎上,有關政府部門可繼續出臺相關具體性文件,推動社會智庫發揮積極作用,對社會智庫的目標任務、標準規范、運作機制和認定后的促進措施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便于政府在社會智庫認定的基礎上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鼓勵政府借助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資金缺存的社會智庫購買專項服務;推動成立社會智庫行業組織,制定社會智庫行業規范和行業標準;由行業組織牽頭開展社會智庫參政議政能力培訓,提升其協商議事和決策咨詢要報寫作能力。
社會組織決策機構要充分認識到成為社會智庫的重要性,創造相應條件把原本側重服務社會的宗旨調整為服務社會和服務政府兼容并包的宗旨,相應地在組織運轉中系統規劃服務政府的發展戰略,由原來局部和臨時為政府服務逐漸轉變為整體性和常態化為政府提供服務。此外,社會智庫建設若欲向大而強的方向發展,可根據建設目標、戰略和運轉方式的側重點不同,有意識地選擇登記注冊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乃至企業等多個不同類型的機構,構成共享一個組織品牌基礎上“各顯其能”的發展模式。
綜上,社會組織協商是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協商民主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能夠收集和溝通社會真實信息,了解基層民眾的內在需求,并向決策部門反饋。而社會智庫作為具有較強知識生產能力的社會組織,可有效提升社會組織協商的科學性,為協商民主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促進協商成果的落實。社會智庫這一載體,可將社會組織協商體系化、制度化,從決策層面解決基層社會面臨的各項問題,推動中國式現代化順利進行。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特聘教授、中國公益發展研究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