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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1500元,為何最終判退1元? |
2026年01月21日 09:25 來源:廣西云-廣西日報 記者 江宏坤 通訊員 覃子顏 編輯:李勤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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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花1元買的土豆僅表皮變色,便向超市索賠1500元。 日前,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產品責任糾紛案,判決超市退還張某貨款1元,駁回其提出的10倍價款賠償及3倍賠償請求。 【案情】 此前,張某在貴港一家生活超市以1元購買了1個土豆,回家清洗時發現土豆表面有部分變色,認為存在質量問題,隨即向超市索賠1000元。雙方協商未果,張某投訴至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到現場核查,未發現該超市銷售發芽、霉變的土豆等不合格產品。 2025年7月,張某訴至港北區法院,要求超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及損失3倍的賠償,共計1500元。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張某主張的兩項懲罰性賠償條款,適用條件是否均已成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主張10倍價款賠償,需同時滿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和經營者“明知”這兩個核心要件。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明確,可揀選的果蔬類食用農產品若僅存在部分表皮變色等情況,通過挑揀、清洗能保證食用安全的,不屬于禁止銷售的情形。 本案中,張某僅提供土豆表皮變色照片,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土豆存在危害人體健康的安全隱患,不足以認定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超市提交了完整的進貨憑證,證明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結合監管部門核查結果,亦無法認定超市對涉案土豆所謂“質量問題”存在“明知”的主觀狀態。 關于3倍賠償請求,法院指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欺詐行為,需滿足經營者主觀故意、實施欺詐行為、消費者因誤導購買這三個要件。本案中,超市并未故意隱瞞土豆相關真實情況,張某系自主選購涉案土豆,不存在因超市誤導而作出錯誤購買決策的情形,因此超市的行為不構成欺詐,3倍賠償請求亦無法得到支持。 綜上,法院認定張某提出的兩項懲罰性賠償請求均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鑒于超市明確同意退還張某貨款1元,法院依法準許。 【釋法】 食用農產品具有天然生長特性,部分表面瑕疵消費者可通過外觀辨識、清洗處理等方式排除,并非必然屬于質量安全問題。 法官指出,法律設置懲罰性賠償制度,核心目的是制裁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仍銷售、故意實施欺詐等主觀惡意明顯的違法行為,而非將所有產品表面瑕疵都納入懲罰性賠償范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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