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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南寧拆遷安置不再安排實物留地,產業物業不允許分割和轉讓 (2) |
2021年01月28日 08:46 來源:南國早報客戶端 編輯:陳麗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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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項目用地應公開出讓 在被征地農民選擇將留用地指標以置換物業方式兌現的情況下,具體用于置換的住宅和商業用房,該由誰來建設? 《辦法》明確,用于建設置換物業的地塊原則上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地塊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優先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所在區域進行安排。 公開出讓前,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會提前擬定安置方案以及安置物業的建設要求,確保競得土地的開發商,提供的安置物業在面積等方面滿足安置需求。競得土地使用權的開發商,將在土地出讓成交現場簽訂安置合作協議書與建設合作協議書。 這也就是說,被征地的村集體將不再自己“包攬”安置房的開發建設工作。項目開發由專業的開發商通過公開“招拍掛”競得土地后進行,項目建成后,按協議約定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安置房。 被征地農民拿到安置物業后,能否向外轉售?《辦法》強調,產業安置留用地指標置換的商用產業用房,須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方式自持,不得轉讓,且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將備注“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持部分,不得分割、不得轉讓”。 已開工項目將接受調查評估 對于《辦法》實施前已開工的留用地項目,將如何處理?《辦法》明確,這部分項目將由相關部門依據批準用途和建筑安全等規定開展調查評估,屬違法建設的,按規定進行查處。 同時,《辦法》還提出,對于2021年7月1日前完成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且協議經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審核生效的,以及在《辦法》生效前已取得規劃定點但未辦理供地手續的,或雖未取得規劃定點但市政府已明確同意采取實物留地方式安置的,可保留實物留地。 這部分實物留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選擇“招拍掛”公開出讓、轉讓(合作)開發、自主開發三種方式之一進行開發利用。但不論是選擇轉讓(合作)開發還是自主開發,開發商、代建方都必須在政府指導下,通過公開的方式確定,而不能再由村集體私下與某一家開發商協商確定。 本文由南國早報原創出品,未經許可,任何渠道、平臺請勿轉載。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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