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弦士
據《南國早報》報道,南寧市西鄉塘區一家美容院的衛生許可證逾期,被當地衛計監督所以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為由,頂格處罰2.8萬元。美容院不服,起訴至法院。不料,在訴訟期間,美容院又被該衛計監督所加罰2.8萬元。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美容院因逾越規矩遭到處罰,這事沒有太大爭議。此事件中美容院所爭的,基本是“不算無證經營,不應被頂格處罰”等“技術性”問題。
規矩和方圓的關系,當然不僅僅適用于被處罰者,執法部門同樣需要依照規矩行事。美容院“在訴訟期間又被加罰2.8萬元”,是不是符合規矩呢?我們先得弄清“加罰2.8萬元”屬于什么性質。
如果“加罰2.8萬元”仍屬對違法行為的罰款,那么,原先的“2.8萬元”已是“頂格處罰”,罰款怎么能突破“天花板”呢?何況,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第三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加罰2.8萬元”,不知道是依據什么做出的決定。
倘若“加罰2.8萬元”是原先罰款的滯納金,這倒正好與“滯納金最高不超過罰款金額”的數額相符。可是,西鄉塘區衛監所給美容院下達的《催告書》中,為何不明言呢?甚至在記者詢問時,西鄉塘區衛生健康局有關負責人的說法是,“法院尚未判決,不適合接受采訪”“衛監所有衛監所的理由,已將相關材料交給法院”等等,仍舊沒有說明這筆“加罰”是滯納金還是其他。
“加罰2.8萬元”到底屬于什么性質?不知道。或許“加罰2.8萬元”的確是有理有據的,可是,職能部門不把“理”和“據”說出來,無疑是不妥的。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此外,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意見》明確提出,要把法治宣傳教育融入法治實踐全過程。執法部門把“加罰2.8萬元”的來龍去脈公開,可以解當事人之惑,教育其今后自覺守法;更可以通過前來采訪的媒體,向公眾普及法律知識、強化法治意識,從而防范違法行為,不是好事一樁嗎?
反過來說,不公開“加罰2.8萬元”的性質、依據,既很難讓當事人告別“云里霧里”,也難以避免吃瓜群眾“胡思亂想”。
法律有規定、政策有要求、群眾有需要,這決定了行政處罰必須讓人清楚明白。現實生活中,許多地方依然頻頻曝出行政執法存在不夠公開透明乃至“權力任性”現象,為此我們不得不進行反思——有了“規矩”,是不是一定就能“成方圓”呢?其實還不一定。
規矩并不會自動產生約束力。所以說,如何加強監督,讓規矩好好落實到位,各相關方面還得下大力氣。
 
		   
		   
		   
		   
		   
		   
     
     
     
    